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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观新、郜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观新,郜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89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张观新。被告郜蕾。本院在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观新、郜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贤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