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燕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为青海省兴海县羊曲水电站,从合同签订的事实及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看,葛洲坝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因履行双方签订的《黄河羊曲水电站导流洞及泄洪洞工程导流洞闸室、2#支洞、导流洞(桩号:0+550.00~0+800.00)及泄洪洞(桩号:0+19~0+435)开挖支护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合同首部载明:本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城区订立;合同第16.1条同时载明: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对管辖权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管辖权异议)100元,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