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