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玉芳与青岛乐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芳,青岛乐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0005号原告唐玉芳。被告青岛乐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东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芳诉被告青岛乐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芳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所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