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刑初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1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6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化名王2,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间,被告人王1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何某贩卖“北京资源燕园宾馆”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1枚,并将上述印章通过邮递的方式送至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中关村公馆。上述印章已起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同年7月10日,被告人王1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印章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快递单,身份材料,证人田、梅、何、周、王3的证言,被告人王1的供述,文检鉴定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1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