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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4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志波与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波,刘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250号原告卢志波,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刘星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波与被告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长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