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4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志波与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波,刘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250号原告卢志波,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刘星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波与被告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长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