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与龚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龚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8号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帅丕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024。被告龚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223。委托代理人陈少华,广东嘉骏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妃咏,广东嘉骏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诉龚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蒙秋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