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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明霞、姜娜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四合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霞,姜娜,沈阳市苏家屯区四合园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00538号原告高明霞原告姜娜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四合园酒店法定代表人董贺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霞、姜娜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四合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霞、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宪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