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伟与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王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赵伟。被告王东辉,约40岁。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伟于2013年1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东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对被告王东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