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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伟与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王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赵伟。被告王东辉,约40岁。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伟于2013年1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东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对被告王东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