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新光与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北分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维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光,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北分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张新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北分公司,住所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李长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光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北分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光负担。审 判 长 于爽江代理审判员 梁旭升人民陪审员 周 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