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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1与郑×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1,郑×2,郑×3,郑×4,郑×5,郑×6,郑×7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562号原告郑×1,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郑×2,女,1953年7月5日出生。被告郑×3,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郑×4,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被告郑×5,女,1959年4月7日出生。被告郑×6,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郑×7,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郑×1与被告郑×2、郑×3、郑×4、郑×5、郑×6、郑×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虎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1与被告郑×2、郑×3、郑×4、郑×5、郑×6、郑×7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1诉称,被继承人郑×与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郑×1、郑×2、郑×3、郑×4、郑×5、郑×6、郑×7。2009年2月,原告为郑×垫付了位于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的购房款39076.18元,2009年11月,季×去世,2013年1月郑×去世。郑×、季×去世后,二人遗有位于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六被告每人给付原告垫付的购房款5582元,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郑×3、郑×2、郑×4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同意其诉讼请求。被告郑×6辩称,认可原告在父母购房时垫付了1万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5、郑×7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郑×与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郑×1、郑×2、郑×3、郑×4、郑×5、郑×6、郑×7。2009年2月,郑×夫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郑×名下。2009年11月,季×去世,2013年1月郑×去世。郑×、季×去世后,遗有位于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的继承纠纷本案正在审理审理中。庭审时,被告郑×3、郑×2、郑×4认可原告郑×1所述为其父母垫付购房款39076.18元的事实。被告郑×6认可原告郑×1在父母购房时垫付了10000元购房款。原告郑×1为了证明其在父母购房时垫付了39076.18元,向本院出具了2009年2月17日替郑×交纳房屋款的收据二张。被告对该收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一直陈述,交款收据在案为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郑×1向本院出示的代郑×交购房款收据二份,可以证明原告郑×1在其父母购房时,代其父母垫付了购房款39076.18元,现原告父母均已去世,其父母生前遗有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价值为209万元),且生前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七人亦未表示放弃继承。故被继承人郑×夫妻所欠原告郑×1之购房款39076.18元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郑×1要求被告郑×2、郑×3、郑×4、郑×5、郑×6、郑×7每人给付其垫付的购房款558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郑×2、郑×3、郑×4、郑×5、郑×6、郑×7每人给付原告郑×1人民币五千五百八十二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郑×1负担五十五元四角三分(已交纳),由被告郑×2、郑×3、郑×4、郑×5、郑×6、郑×7每人负担五十五元四角三分,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虎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