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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辉,赵伟文,冼根容,梁智明,冯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0-1号申请人:陈德辉,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顺丰兽药服务部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长利居委会长利十二队平坦4巷。委托代理人:陈超明,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长利居委会长利十二队平坦4巷。被申请人:赵伟文,男,1952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翠星路二巷。被申请人:冼根容,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翠星路二巷,系赵伟文妻子。被申请人:梁智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加州阳光*栋。被申请人:冯沛芬,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新桥居委会聚庆巷,系梁智明妻子。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德辉与被申请人赵伟文、冼根容、梁智明、冯沛芬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伟文、冼根容、梁智明、冯沛芬价值合共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0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德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伟文、冼根容、梁智明、冯沛芬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申请人陈德辉的诉讼保全担保人陈超明提供的担保金人民币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唐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思敏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