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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刚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刚辉,男,41岁,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阜寨乡。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刚辉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蕴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刚辉伙同赵水库、王衍(均已判处)经事先预谋从兴平市来到宝鸡市,在宝鸡市渭滨区货场路由张刚辉放风,赵水库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撬开被害人李阳价值26220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玻璃并打开车门,割断电路线重新接通后启动车辆,王衍驾驶该面包车,三人逃往兴平方向。2、2013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刚辉伙同赵水库、王衍从宝鸡回兴平途中,在眉县城关镇美阳街酒世界超杰烟酒专卖店门口,由张刚辉放风,王衍用水果刀撬开被害人侯超杰价值25470元的五菱面包车玻璃并打开车门,赵水库用水果刀割断电路线重新接通后启动车辆,赵水库、王衍驾驶该车辆,张刚辉驾驶此前在宝鸡市盗窃的车辆逃离。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刚辉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刚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并查明,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刚辉于2013年8月13日在其朋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起诉书指控事实和本院查明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追赃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王建龙、赵水库、王衍、陈瑞、吕军团、陈路路的证言,被害人李阳、侯超杰的陈述,被告人张刚辉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刚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衡量,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巴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