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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冯雷、王军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冯雷,王军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所在地址:长治市八一广场西南角。负责人:邢玉朋,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雷,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超,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被告冯雷、王军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栗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