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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50号申请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