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项茹昱与项永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茹昱,项永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项茹昱。委托代理人:周力。委托代理人:周美玲。被告:项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茹昱为与被告项永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项茹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茹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茹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茹昱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