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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项茹昱与项永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茹昱,项永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项茹昱。委托代理人:周力。委托代理人:周美玲。被告:项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茹昱为与被告项永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项茹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茹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茹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茹昱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