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