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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绵阳罐头食品总厂职工邹碧芳等210人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原绵阳罐头食品总厂职工邹碧芳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原绵阳罐头食品总厂职工邹碧芳等210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邹碧芳,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诉讼代表人:刘集琼,女,汉族,1956年5月22日出生。诉讼代表人:贾友成,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瑞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绵阳罐头食品总厂职工邹碧芳等210人(以下简称邹碧芳等210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管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碧芳等210人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并非单纯破产问题,遗漏了诸多政府文件,而二审判决避开本案证据所证明的:政府无偿赠与土地给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随附义务为修建经济适用房、邹碧芳等系购买主体这一基本事实,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给邹碧芳等造成巨大损失,故邹碧芳等人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邹碧芳等210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政府部门通过批复等形式,确认了将原绵阳罐头食品总厂生活区非经营性资产无偿划拨给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由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职工住房,解决绵阳罐头食品总厂未享受福利分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故与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是绵阳市相关政府部门。邹碧芳等人未与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故邹碧芳等人与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合同关系;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土地并非邹碧芳等人所有,故邹碧芳等人不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绵阳市国土局仅是与绵阳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绵阳市国土局与邹碧芳等人并无应当修建职工住房的约定,故邹碧芳等人与绵阳市国土局也无法律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邹碧芳等与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并无民事法律关系”而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邹碧芳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绵阳罐头食品总厂职工邹碧芳等210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审 判 员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雯宇附:邹碧芳等210名起诉人名单:1.邹碧芳,女。2.刘集琼,女。3.贾友成,男。4.王锡敏,女。5.肖俊,男。6.李志华,男。7.邱淑慧,女。8.赵开平,女。9.谭碧凤,女。10.杨秀英,女。11.张娅君,女。12.朱群珍,女。13.谢翠萍,女。14.黄金林,男。15.宋兴华,女。16.周兴翠,女。17.罗琼,女。18.肖萍,女。19.陈世君,女。20.王军,男。21.王玉英,女。22.董利华,女。23.侯华,女。24.XX,男。25.赵玉琼,女。26.郭素华,女。27.缪正琼,女。28.杨万蓉,女。29.白礼珍,女。30.王秀英,女。31.何琼,女。32.邓玉芳,女。33.王康秀,女。34.王汝莲,女。35.杨玉珍,女。36.赵清华,女。37.罗德凤,女。38.刘爱民,女。39.谢玉琼,女。40.刘桂芳,女。41.杨洪渊,男。42.XX芳,女。43.杨运国,男。44.罗建,男。45.何丽萍,女。46.陈会蓉,女。47.朱琼英,女。48.王凤英,女。49.何孝琼,女。50.宋代碧,女。51.胡少云,男。52.李关蓉,女。53.张述兰,女。54.杨发先,男。55.蒋春燕,女。56.魏代芳,女。57.陈晓兰,女。58.刘集富,男。59.李银华,女。60.蒋志俊,女。61.崔晓华,女。62.郭玉兰,女。63.肖桂珍,女。64.黄莉华,女。65.陈志芳,女。66.何玉琼,女。67.王云春,女。68.景平才,男。69.刘远秀,女。.70.李光金,男。71.周俊红,女。72.温琼华,女。73.蓝邦贵,男。74.尤青山,男。75.尤小琼,女。76.梁明元,女。77.唐晓琼,女。78.何爱明,男。79.张大珍,女。80.皮桂英,女。81.高章友,男。82.黎小华,女。83.兰华利,女。84.刘玉芬,女。85.余翠华,女。86.王琼芳,女。87.邓玉华,女。88.周华清,男。89.谢兴元,男。90.蒋翠华,女。91.李发兰,女。92.钟思维,男。93.赵方元,男。94.钟永秀,女。95.黄莉,女。96.李远菊,女。97.曾厚蓉,女。98.代琼华,女。99.钟永碧,女。100.刘永芳,女。101.肖章华,女。102.黎桂琼,女。103.谢利平,女。104.李萍,女。105.窦桂琼,女。106.赵顺英,女。107.宋朝英,女。108.赵凤琼,女。109.李云林,男。110.余秀芳,女。111.吴小红,女。112.李云华,女。113.黄晓玉,女。114.白萍,女。115.张玉桂,女。116.陈文萍,女。117.李树平,男。118.王桂华,女。119.肖利华,女。120.邓明英,女。121.李建兰,女。122.邹永平,男。123.胡勇,男。124.郑美芳,女。125.邓秀琼,女。126.何文,女。127.崔小辉,女。128.周平,女。129.张文兵,男。130.林碧琼,女。131.吴机秀,女。132.龚素兰,女。133.刘桂华,女。134.古素华,女。135.尹红,女。136.刘成蓉,女。137.廖业先,男。138.陈春英,女。139.冯玲,女。140.田桂华,女。141.彭光秀,女。142.李晓峰,男。143.王利,女。144.何斌,男。145.尹兴平,男。146.何兴志,男。147.胡玉香,女。148.邓长明,男。149.郑英,女。150.刘利洲,男。151.傅朝友,男。152.谢秀英,女。153.陈学坚,男。154.肖蓉,女。155.黄俊华,女。156.戴琼英,女。157.岳良斌,男。158.程丽,女。159.程良凤,女。160.杨剑蓉,女。161.王建华,女。162.兰佳,男。163.龙秀英,女。164.吴机凤,女。165.吴机华,女。166.张洪玉,女。167.王桂华,女。168.林云志,男。169.黄平安,男。170.唐成英,女。171.吴全珍,女。172蒋建平,男。173.敬代金,男。174.熊利明,女。175.武行蓉,女。176.彭晓红,女。177.王雪莹,女。178.苏忠,男。179.廖凤鸣,女。180.刘素琼,女。181.杨强,男。182.奉金蓉,女。183.刘代军,男。184.李登顺,女。185.黄碧玉、女。186.郑克敏,女。187.吴娟,女。188.王福琼,女。189.刘志秀,女。190.彭潘义,男。191.王用贵,男。192.王文琼,女。193.邓玉琼,女。194.鲁智华,女。195.文琼华,女。196武久艳,女。197.杨茜雅,女。198.尹钊,女。199.张强,男。200.胡晓燕,女。201.蒲全,男。202.王小兰,女。203.何显凤,女。204.滕彩伦,男。205.张华斌,男。206.谢英,女。207.郑克成,男。208.伏飞,男。209.何春丽,女。210.李子兴,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