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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楚均。委托代理人李日兵、邓志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黄紫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29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如下担保物(车辆6辆):丰顺所有的牌号为粤S×××××奔驰牌轿车、李小兵所有的牌号为S06J39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卢楚均所有的粤S×××××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粤S×××××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李日兵所有的牌号为S6J892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熊华车所有的牌号为S8438U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园洲支行账号为73×××58的存款29000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支付、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的处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1年,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张笔通人民陪审员  张循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