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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何超永与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超永,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88-1号申请人:何超永,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笪桥镇月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9********。被申请人:林桂清,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号**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9********。被申请人: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39号203房,组织机构代码:55365956-9。法定代表人:叶洁枝。本院受理申请人何超永与被申请人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价值合共人民币21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超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唐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思敏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