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执字第0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与王全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王全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执字第004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全校,男,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乾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于2013年10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3532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1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表示和被执行人王全校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法执字第004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有权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