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孝峰与杨敏、严本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孝峰,杨敏,严本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929号原告:叶孝峰,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吴宗华,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严本徕,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俊、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孝峰与被告杨敏、严本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孝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孝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5420元,由原告叶孝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