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商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金兔与金坛市祥和水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兔,金坛市祥和水洗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商初字第0366号原告陈金兔,男,1975年5月生,汉族,委颜家村12号。被告金坛市祥和水洗厂。原告陈金兔诉被告金坛市祥和水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兔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陈晓祥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