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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法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3)苏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请求人辽宁��法电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福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轶,该公司员工。赔偿请求人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赔偿请求,申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0万元。理由:法院超标的查封行为违法,致使其厂房、场地、办公楼无法出租造成租金损失,致使其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从他处借款造成利息损失。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法开关厂、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供了担保。2011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1)苏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冻结沈阳金法开关厂、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邵某某、汤某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中路xx号(建筑面积430.89平方米)房屋一处。2011年8月23日,本院查封了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办公楼(3101.04平方米)、3号厂房(1065.06平方米)。2012年1月19日本院冻结了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案件款人民币70万元。2012年1月31日本院解除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案件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2012年3月12日本院冻结了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案件款人民币70万元。2013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3)苏民三初字3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刘少成单独所有坐落于��阳市浑南新区郎云街xx号xxx(建筑面积143.92平方米)房屋一处,解除对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办公楼(3101.04平方米)、3号厂房(1065.06平方米)的查封。本院认为:我院在本案财产保全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由于被查封的财产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并未经过评估,不能确定属于超标的查封。故赔偿请求人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辽宁金法电控有限公司请求本院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