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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水清木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铜陵杰成商贸有限公司、铜陵恒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水清木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铜陵杰成商贸有限公司,铜陵恒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水清木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铜陵杰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恒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1月22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恒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家园三期16栋1402室的房产。2013年3月15日本院依据(2012)铜民二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铜陵恒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家园三期16栋14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