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会民、聂万芳、张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会民,聂万芳,张明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宗华,该公司博望支行市场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清,该公司博望支行市场部经理。被告:张会民,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聂万芳,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张明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民、聂万芳、张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尹 江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