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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岳中利与王先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中利,王先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岳中利,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有平,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先平,男,汉族,住城关镇。本院受理原告岳中利诉被告王先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岳中利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