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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增印与被申请人张军娥、张习武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增印,张军娥,张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89号申请人关增印,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军娥,女,汉族。被申请人张习武,男,汉族。申请人关增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军娥、张习武名下的存款10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关增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军娥、张习武名下的存款1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保理审 判 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