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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声雷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声雷,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346-2号原告:周声雷,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声雷诉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日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