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郑某甲,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陈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陈某甲50元,其余由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人民陪审员 张鹏寿审 判 员 李立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