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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郑某甲,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陈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陈某甲50元,其余由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人民陪审员  张鹏寿审 判 员  李立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