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民初字第05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5150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腾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