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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5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5150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腾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