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秦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刘亚飞、张宝海、李丹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张宝海,李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飞,男,曾用名刘浩,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永年县。2009年5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宝海,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万军,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丹,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章,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飞、张宝海、李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亚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单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飞及其辩护人邢江亭,被告人张宝海及其辩护人赵万军、朱贵景,被告人李丹及其辩护人李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察院指控:1、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刘亚飞在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丰收路轻工学院东院1栋2单元9号李丹家楼下,卖给李丹冰毒1克,获毒资300元。2、2013年5月8日,被告人刘亚飞在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丰收路轻工学院东院1栋2单元9号李丹家楼下,再次卖给李丹冰毒1克,获毒资300元。3、2013年5月11日刘亚飞经李丹联系欲将冰毒卖给王冬。2013年5月14日22时许,刘亚飞、李丹将250克冰毒从邯郸市由被告人张宝海开车共同将冰毒运输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次日14时许,刘亚飞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F2栋2单元1201室贩卖给王冬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疑似冰毒247.26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亚飞、张宝海、李丹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冰毒247.26克,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飞单独贩卖冰毒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飞、张宝海、李丹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亚飞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公安机关存在犯意引诱,希望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海当庭翻供,辩称其对刘亚飞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不知情。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宝海,系从犯,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希望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丹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罪事实。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李丹系从犯,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希望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第一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刘亚飞在李丹家楼下,卖给李丹冰毒1克,获毒资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亚飞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6日17时左右,其在李丹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她1克冰毒。2、被告人李丹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6日17时左右,其打电话找刘亚飞要冰毒,在其家楼下其给他300元,他给其1克冰毒。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第二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8日,被告人刘亚飞在李丹家楼下卖给李丹冰毒1克,获毒资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亚飞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8日下午,其在李丹家楼下,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她1克冰毒。2、被告人李丹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8日下午,其给刘亚飞打电话叫他把毒品给其送到其家楼下,在其家楼下其给他300元,他给其1克冰毒。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三)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11日刘亚飞经李丹联系欲将冰毒卖给王冬。2013年5月14日22时许,刘亚飞、李丹将250克冰毒从邯郸市由被告人张宝海开车共同运输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次日14时许,刘亚飞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贩卖给王冬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疑似冰毒247.26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亚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11日下午,其对象李丹的一个秦皇岛的朋友给她打电话,她俩在电话中谈起冰毒的事,其当时正好有300来克冰毒着急出手,��就把电话接了过来和对方谈想卖冰毒的事,对方那个女的说做不了主,要等她对象王冬回来才能决定。过了两天,王冬给其打来电话说要买冰毒,问其价钱,其说350元/克,王冬说贵,其问他能买多少,王冬说要500克,其和他说没那么多,最后其说给他250克,王冬说行,但是让其给送过去,其当时答应了给他送。2013年5月14日下午其和李丹见面后,商量给王冬送毒品,她同意和其一起去送毒品。其把两袋冰毒放在其的一个棕色背包里,其和李丹吃完饭后,其给朋友张宝海打电话让他和其一起去秦皇岛玩,张宝海同意了。其让张宝海开车,当时张宝海问其到秦皇岛干什么去,其还是说去玩,他不相信,问其带没带东西,意思就是问其带没带冰毒,其就告诉他了,但没说具体数量。他开玩笑的说他有什么好处,其说卖得好给他1000元,卖不好给他500元,他就同意了,这些���是在没上高速时说的,当时李丹在车后面。在路上张宝海还吸食了其单独带的冰毒,有1克左右。案发当日上午11点左右,其3个人到的秦皇岛,从高速上时其就给王冬打电话,但是没有打通,下了高速,其叫李丹给王冬打电话告诉他其到了,他叫其去他家里,其不认识路,后来把车停在了一个修理厂,其三人打车去的王冬家。当日大概14时左右,王冬回来了,王冬问其拿来多少东西,其说250克,他说他没有那么多钱,只有2.5万元,打电话让人送5万元。其把冰毒一共2包250克给了王冬,王冬给了其2.5万元,其数了1.5万元,张宝海数了1万元。张宝海知道其带着毒品来秦皇岛市贩卖,在来的路上张宝海问其是不是带着东西,其告诉他带着冰毒。后来找不到路了,就近找了一个服务区,张宝海说不行就叫对方到服务区来取冰毒吧。其和王冬交易时他就在旁边,后来王冬给其��捆钱,张宝海还帮其数的一捆1万元的。其和他说卖好了给他1000元。其还承诺给李丹买苹果5手机。被告人刘亚飞指认了犯罪现场、犯罪工具(汽车、电子秤)、毒品、毒资2.5万元现金。2、被告人张宝海的供述证实,其和刘亚飞、李丹带着冰毒从河北邯郸开车到秦皇岛市,买毒品的人其不认识。其刚开始不知道毒品的数量,后来在秦皇岛市一个房间过秤时知道是250克。2013年5月14日22时许,刘亚飞打电话说叫其到他家去,在电话中和后来见面,刘亚飞对其说秦皇岛这边有人要购买冰毒,让其和他一起去,给他开车,说如果卖得好给其1000元,否则给其500元。买毒品的人其不认识,刘亚飞和那个女的应该认识,刚开始其就知道带着毒品来的,后来到秦皇岛的一个房屋内过秤来的,是250克。2013年5月15日14时许,买家才回来。毒品在刘亚飞的背包里,其在厕所里听见那个买家说是250克冰毒,等其上完厕所出来,刘亚飞给其一捆钱让其点一下,其接过钱数了数是1万元整,刘亚飞数的是1.5万元,其点完就把钱给刘亚飞了,他把钱放到包里了。3、被告人李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案发前的某一天,接到了朋友戚欢欢的电话,在电话中双方谈到了毒品,因为其和戚欢欢是被强制戒毒时认识的。刘亚飞就随口问其,戚欢欢要不要冰毒,其当时也没有当回事,就对刘亚飞说给你问问。第二天,刘亚飞给其打电话聊天,最后问其昨天通话的那个人要不要冰毒,其说其再给你问问。然后其就立刻给戚欢欢打电话,在电话里问她是否需要冰毒,她说问问王冬是否需要冰毒,其就把刘亚飞电话号码告诉戚欢欢,对她说如果需要就让王冬和刘亚飞直接联系。在其将刘亚飞的电话号码给戚欢欢的当天晚上,其接到了刘亚飞的电话,之后其和刘亚飞见面,见面后刘亚飞告诉其已经跟王冬通过电话了,王冬想从他手里买冰毒,希望其能和刘亚飞一起去秦皇岛和王冬交易。其不想和他掺和这事,但是在他一再要求下,其就答应了,刘亚飞和另一男的开车拉着其上了高速公路,2013年5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到了秦皇岛,其接到戚欢欢电话,让其到一个叫东方明珠城的小区找她。其和刘亚飞、张宝海在戚欢欢家吃的午饭。他们交易的时候,其和戚欢欢出去了。其和刘亚飞来秦皇岛前,刘亚飞对其说和王冬约定要250克冰毒,1克300元钱。张宝海在服务区曾对刘亚飞说:“找不到路,让他们来取吧”听到张宝海这么说,其意识到张宝海知道刘亚飞来送毒品了。刘亚飞说给其换一部手机。被告人李丹辨认出刘亚飞。4、证人王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揭发检举一个邯郸籍的贩毒团伙,现在已经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们应该有3个人,带着250克冰毒。有刘亚飞,李丹和一个男的。李丹主动问其女朋友戚欢欢要买冰毒吗,说是帮着刘亚飞问的,这样其才知道这情况。进行毒品称重和交易时张宝海在场,刘亚飞数了一遍钱,张宝海数了一遍,确认后又交给了刘亚飞。王冬辨认出刘亚飞、张宝海、李丹为贩卖毒品的人。5、证人戚欢欢的证言证实,其和李丹是在石家庄强制戒毒所认识的。李丹问其要买毒品吗,其说问问王冬,王冬想立功,就假装说想买点,他想把卖毒品的人调到秦皇岛市来,因为王冬被监视居住呢。第二天其把王冬的电话号码给了李丹。之后王冬和他们联系,具体情况其不清楚。2013年5月15日,大概中午12点许,其告诉王冬说他们到了,冰毒也带着呢,让王冬准备钱,这样直到14时许,王冬才回家。他就说现在只有2万多,现在正去筹钱,其他的他没说,但是其感觉��了不对劲,感觉应该是他到公安机关去说明情况了。其和李丹出去看房了,回来的时候警察已经到其家了。李丹来秦皇岛市之前和其说,她和刘亚飞他们带毒品过来交易。王冬跟其说300元每克。证人戚欢欢辨认出刘亚飞、张宝海、李丹为贩卖毒品的人。6、搜查笔录,载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亚飞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2.5万元人民币;银灰色大众高尔夫汽车一辆(含车钥匙),车牌号冀J602**;电子秤1个;冰毒疑似物2袋(白色晶体)。7、发还清单载明,秦皇岛市公安局发还王冬人民币2.5万元。8、秦皇岛市公安局提供的通话清单,载明了2013年5月12日、15日王冬与刘亚飞通过话;2013年5月11日、12日、14日、15日戚欢欢与李丹通过话。9、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载明了检材和样本:①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1袋;②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1袋;鉴定意见:检材①重88.96克,检材②重158.30克。从检材①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64.73%;从检材②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69.79%。10、户籍证明信,载明了刘亚飞、张宝海、李丹的身份情况。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2013年4月4日凌晨2时许,刘亚飞在隆尧县某酒店内将黄某某强奸,2013年4月8日在逃。12、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该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抓获刘亚飞后,经网上比对该为2013年4月9日河北隆尧县刑警一中队上网在逃人员,涉嫌罪名为强奸。经对刘亚飞讯问,刘亚飞拒不承认该犯罪事实。该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已多次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公安网上协查等方式通知办案单位,希望来秦对案件进行协商或将原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该局办理,但该单位一直未予理睬。刘亚飞供述称贩卖其的毒品上线傅作林,经核实现在逃;审讯��录,后期该录像资料由大队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光盘拷贝。13、案件来源,载明2013年5月15日12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人员王某报案称:一邯郸籍贩卖毒品团伙携带250克冰毒到达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小区进行贩卖。14、抓获经过,载明了2013年5月15日14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海港区东方明珠城小区抓获刘亚飞、李丹、张宝海,当场缴获冰毒疑似物2大袋,约重250克。15、上交毒品登记表,载明了2013年5月15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海港区东方明珠城缴获毒品冰毒2大袋,共重247.26克。16、河北省永年县(2009)永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了被告人刘亚飞于2009年5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飞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亚飞、张宝海、李丹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247.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亚飞是犯意提起者,毒品所有人,贩卖毒品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张宝海、李丹明知被告人刘亚飞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仍提供联系、驾车等帮助行为,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宝海、李丹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三被告人之辩护人关于第三起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本起犯罪存在犯意引诱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第三起犯罪事实中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刘亚飞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亚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宝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三、被告人李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四、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银灰色大众高尔夫汽车1辆,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汝臣审 判 员 耿 圣代审判员 陈彩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