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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何志芳与陈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芳,陈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何志芳。被告:陈广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芳与被告陈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芳撤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何志芳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