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何志芳与陈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芳,陈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何志芳。被告:陈广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芳与被告陈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芳撤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何志芳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