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韩孟华、董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孟华;董志刚;范尚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韩孟华,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中专文化,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栾贵芳,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鄄城县文体局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志刚,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范尚愉,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2)鄄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志刚、范尚愉将其所有的位于鄄城县鄄二路北段一中东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鄄房权2004字第××),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韩孟华,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委托评估构对该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志刚、范尚愉所有的位于鄄城县鄄二路北段一中东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鄄房权2004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