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行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西洞庭管理区国土资源局与唐雄才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洞庭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唐雄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常鼎行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西洞庭管理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罗德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雄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洞庭管理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常西国土资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常鼎行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玉森审判员 尹小强审判员 高英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宇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