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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65号原告:陶某,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潘集区建委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路西村菊苑小区点式2层1户。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某负担。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