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某、郜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某,郜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89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职工。被告张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郜某,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郜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贤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