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司建欣、武文建与武文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欣,武文建,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司建欣,男,退休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武文建,男,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马丽,女,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武文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欣与被告武文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建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于景涛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