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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司建欣、武文建与武文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欣,武文建,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司建欣,男,退休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武文建,男,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马丽,女,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武文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欣与被告武文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建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于景涛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