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洪举与段京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举,段京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69号原告王洪举,男。被告段京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举诉被告段京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