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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3292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圳,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徐晓琴,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高酿镇新民村六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10月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徐晓琴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99 441.75元,其中本金68 578.60元、利息29 924.97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分期手续费938.18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 2、徐晓琴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徐晓琴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 时间 2013年11月14日 信用卡卡号 6222 XXXX XXXX 1659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分期手续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分期手续费每期计收金额按照分期总额乘以对应分期期数的费率。 欠款情况 截至2020年8月25日尚欠本金68 578.60元、利息(包含复利)29 924.97元、分期手续费938.18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 判 主 文 徐晓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8月25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68 578.60元、利息(包含复利)29 924.97元、分期手续费938.18元,共计99 441.75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上述利息(包含复利)、分期手续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 286元,减半收取1 143元,由徐晓琴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 判决时间 审判员 慕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