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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柳刚与永吉县天旺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刚,永吉县天旺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柳刚。被执行人:永吉县天旺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姜艳杰。申请执行人柳刚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天旺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刚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永吉县天旺牧业有限公司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柳刚于2013年11月14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80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