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彭明杰与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杰,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彭明杰,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乾宝,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俞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杰与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杰于2013年11月14日以其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00元,减半收取计843.00元,由原告彭明杰承担。审判员 林联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胜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