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孔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诉初字第9号 起诉人孔辉,男,35岁,住本市。 2013年10月30日本院收到孔辉邮寄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航南京油运公司)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注销海员证、支付经济赔偿金27360元。 经审查,起诉人自1996年8月起进入长航南京油运公司从事船员工作,本案是起诉人作为船员在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本院认为,因船员劳务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应当由地方法院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孔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世容 审 判 员 王 玫 代理审判员 高 臻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志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