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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贵平与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贵平,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郑贵平,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雷春仙,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53号。法定代表人呼建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贵平与被告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贵平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贵平负担。审判员  高建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