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法民初字第06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620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620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