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培坤与王清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坤,王清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8470号原告杨培坤,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渠,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坤与被告王清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坤以双方欲于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清渠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5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勤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