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249号原告孙某,男,汉族。被告高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离家出走多年,音信绝无,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谈婚,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1994年3月离家出走,再无音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公告传唤,被告未到庭答辩。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已十余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结婚登记证明、出走证明、公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仅两年,被告便离家出走未归,亦未同原告进行联系,致音信绝无,时间已近二十年。原、被告长时间未共同生活,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未进行其它方式的联系,未出现情感的交流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被告离婚,于法有据,依法应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段万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