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刘×3,刘×4,刘×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404号原告刘×1,男,1966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2,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刘×3,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刘×4,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刘×5,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刘×1与被告刘×2、刘×3、刘×4、刘×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卫东,被告刘×2,被告刘×3,被告刘×4,被告刘×5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原告与被告刘×2系被继承人刘×6与田×所生,被告刘×3、刘×4、刘×5系刘×6与前妻所生。2003年,被继承人田×去世,生前无遗嘱。2012年7月,被继承人刘×6去世,生前留有遗嘱。该遗嘱内容为:“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产权人为刘×6,京房产证东私成字第××号,该房屋是我与妻子田×夫妻共同财产。我去世之后,上述房产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儿子刘×1继承(包括他的配偶)。”该遗嘱于2007年6月4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后,出具(2007)京东证内字第3198号公证书。上述房屋由原告一人实际出资42936元,以被继承人刘×6名义购买。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刘×6所立遗嘱中关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属于刘×6的份额;2、请求依法继承其母田×在上述房产中的份额。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共计诉争房屋2/3份额;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2辩称:认可遗嘱真实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刘×3辩称:被告不认可遗嘱的效力,被告父亲刘×6文化程度不高,从来不做主,被告母亲田×去世后被告父亲一直在刘×5家居住。2011年被告父亲刘×6上下楼不方便,就把被告父亲接到了被告家中。被告曾经开过家庭会议,说把和平里房子卖了,给父亲留一份钱养老,剩下的几个子女人人有份,但原告不同意,原告说他孩子太小,等孩子大点再分这个房子。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4辩称:被告不认可遗嘱的效力,被告认为不是被告父亲刘×6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父亲没有文化,不管家里的事情,所以刘×6不太明白立遗嘱的这个事情。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5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公证遗嘱。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田×与被继承人刘×6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刘×1、刘×2。被告刘×3、刘×4、刘×5系刘×6与前妻所生,上述三人与田×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田×于2003年7月29日死亡,刘×6于2012年7月12日死亡。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登记在刘×6名下,建筑面积共计61.84平方米。2007年6月4日,被继承人刘×6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我立遗嘱在我去世之后,上述座落在北京市东城区××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儿子刘×1继承(包括他的配偶)。”在立遗嘱人处有刘×6的签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信、死亡证明书、房产证、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刘×6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系刘×6与田×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对于田×所有的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因田×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刘×6、刘×1、刘×2、刘×3、刘×4、刘×5均等继承,每人各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对于刘×6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刘×6所享有的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及继承田×该诉争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刘×1继承。对于刘×3、刘×4、刘×5不认可刘惠遗嘱效力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6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归刘×1、刘×2、刘×3、刘×4、刘×5共有,其中刘×1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刘×2、刘×3、刘×4、刘×5各占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刘×1负担二千四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刘×2、刘×3、刘×4、刘×5各负担三百零四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东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