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执民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庞伟娟与周则表、蒋月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庞伟娟,周则表,蒋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庞伟娟。被执行人周则表。被执行人蒋月春。本院在执行庞伟娟与周则表、蒋月春(2013)台天执民字第16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84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州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