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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山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素素与谢世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谢世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山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张素素。委托代理人白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莉莉。被告谢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素与被告谢世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素素承担。审判员 钱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路遥 微信公众号“”